Page 108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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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
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
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
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部、财
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
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六)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
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
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
众监督。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
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
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的,不得申请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项目。
三、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
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
头创新能力。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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