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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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贷款模式。科技支行应深入研究企业融资特点,有
针对性地扩大抵质押范围,丰富抵质押方式,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
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额度占比不低于 20%;积极探
索开展其他新型抵质押贷款以及无抵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额
度占比不低于 5%。对企业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
扶持的项目,科技支行可为其发放与财政扶持资金同等金额的专项
贷款。对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科技支行可优先支
持。
(二)优化审批服务。参与银行应适当扩大科技支行贷款审批
权限,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将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提高到
不低于 200 万元,贷款审批时间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贷款规模紧张
时,优先保证科技支行贷款规模占用。
(三)降低融资成本。企业贷款额低于 1000 万元的,科技支
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20%;贷款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当期基
准贷款利率的 10%。此外,科技支行不再对扶持企业收取任何形式
的财务管理费或业务咨询费。选择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企业
贷款提供担保支持,担保保证金不超过贷款额的 5%,担保费不超
过贷款额的 1%。
(四)加大财政支持。对科技支行用于扶持企业的贷款业务,
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当年贷款余额的 1%给予风险
补偿,两级财政平均分担。市区两级财政为科技支行授信的企业提
供贷款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科技支行贷款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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