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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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设计机构。对企业到海外设立研
发、设计机构并在我市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经考核认定取得实效的,
给予 10 万元资金扶持。
四、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来威设立法人研发、设
计机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 10-50 万元资金扶持。
五、鼓励驻威高校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对驻威高校创建的
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或联合企业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给予一定的资
金扶持。
六、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建立健全规划引导、评估论证、
绩效考核机制,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公共创新平台、成果转化
效益显著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
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专项
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订。各市区也要
根据财力状况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域内的重大科技专项。
七、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的支持力度。各市区以及有条件的省
级开发区都要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
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开展专业孵化器创建工作。自 2013
年起,对已建和新建的孵化器,实行功能和绩效评价,根据孵化功
能、服务质量、在孵企业情况等,择优给予 30 万元资金扶持。
八、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共用。政府投资和资助的实验、检
测机构要向社会开放,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引导和鼓励依托企业
建立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
非盈利方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促进科学仪器和设施共享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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