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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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先进
水平,其他有关组织机构也可成为联盟成员。
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
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应当由成员单位法定
代表人共同签署。
3.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主要任务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战
略目标,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当符合产业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研
究开发能力应当能够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4.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决策、咨询和执行组织
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5.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负责将联盟成员间的技术成果在
联盟内部进行转移转化。
6.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
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
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 有
关部门的监督。
7.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
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
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联盟由牵头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区市科技局或市
直有关部门推荐,按技术领域向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申报
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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