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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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


                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


                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

                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


                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


                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


                      (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

                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


                础数据的报告。

                      第八条在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


                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


                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

                (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


                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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