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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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
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
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
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
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
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
(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
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
础数据的报告。
第八条在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
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
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
(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
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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