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9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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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2〕45 号),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
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 50%、最多 70%的比例折算为
技术股份。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
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
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
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
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
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
成学业。对于落实政策成效显著的单位,在科技计划安排等方面给
予优先支持。
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
14.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规
定条件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小微企业 1 个
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
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从事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
见》(国发〔2012〕14 号)规定,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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