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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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 1 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


                费证明(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企业近 2 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


                告;企业成立不到 2 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

                年财务审计报告;


                      4、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6、对于专利权人为 2 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


                押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给核准的评估


                机构对借款人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

                款人建立授信关系。


                      第十二条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

                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后,


                由借款人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


                款人,贷款人 7 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贷后管理


                      1、市知识产权局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

                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


                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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