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218
家、学者,组成若干市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4.第六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遴
选及管理机制,健全评审专家回避、诚信评审承诺、信誉评价和评
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
5.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
6.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已经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
学技术奖励的。”
7.删去第十条。
8.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向
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威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单位申报的,应于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据实填写推荐意见,并将符
合条件的报送市奖励办。”
9.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奖
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
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
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出奖励意见。
“市奖励办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为15 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
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市奖励办对异议进行处理,
需要裁定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裁定。”
10.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