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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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
金。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
分别为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市政府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 20%用于奖励项目科研团队,
80%用于资助获奖者的科研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政府将根据科
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
额。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
况,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
保密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备案。市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区市政府(管委)可以设立本辖区的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
办法自行制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
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单位依
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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