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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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


                金。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


                分别为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市政府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 20%用于奖励项目科研团队,


                80%用于资助获奖者的科研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政府将根据科

                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


                额。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

                况,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


                保密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备案。市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区市政府(管委)可以设立本辖区的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


                办法自行制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

                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单位依


                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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