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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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


                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


                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工

                作。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


                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


                学者,组成若干市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遴选及管理机

                制,健全评审专家回避、诚信评审承诺、信誉评价和评审结果档案


                管理制度。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


                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中,取得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


                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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