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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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小型微型
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
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
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
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
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
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
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
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
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
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
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
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
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
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
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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