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98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小型微型


                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


                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


                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


                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

                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


                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


                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

                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


                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

                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


                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


                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

                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


                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


                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96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