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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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
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
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
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
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
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
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
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
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
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
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
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
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
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
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
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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