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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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确定的具体扶持单位和项目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确定项目扶持意见

                并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按立项通知要


                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威海市重大科技专项任务书》,审核

                后报市科技局签订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各区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好对


                专项计划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

                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就专项计划项目实

                施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威海市重


                大科技专项验收申请表》,并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

                结报告、经费使用自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验收材料,经各区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同时应提


                交科技报告,实现科研成果共享共用。

                      对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经各区市科技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

                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前至少三个月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由各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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