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582
(二)重大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1、项目承担单位是威海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
2、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
资金筹措能力;
3、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生产及研发设备,重视技术研发,除
新建企业外,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前一年度研究开发投入占
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5%;
4、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产业发展重大
关键技术,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可以填补国内空白、替代
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项目在 2-3 年内形成产业化能力,
带动形成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强做大优势产业集群。
第八条专项计划优先支持具备或经培育具备申报国家、省重大
专项条件的项目。
第九条承担专项计划,且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专项
计划。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下达专项计划申报通知,各区市科技、
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并联合行文推荐;市直有关
部门可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
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立项意
见。
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