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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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报告、经费使用自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验收材料,经所在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同时应
提交科技报告,实现科研成果共享共用。
对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经所在区市科技主
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五条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
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由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
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进行
指标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市科技
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按批准的调整后
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达到验收
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三方面的专家召开项目验
收会议,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依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重点围绕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
产权产出情况、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绩效情况作为确定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今
后项目申报名额分配和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威海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威科规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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