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管理办 法》(威科字〔2012〕29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 实施的项目,按原项目任务书要求进行验收。 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