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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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
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和论证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
要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一)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综合审议基础上提出立
项方案,与市财政局商后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二)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按立项通知要求,
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威海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报市
科技局签订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区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对
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
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就项目实施情
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所
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威海市科
技发展计划验收申请表》,并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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