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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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市科


                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

                资助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技术


                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自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验收材料,经各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同时应提交科技报告,

                实现科研成果共享共用。对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的,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


                验收。

                      第十四条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


                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由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

                复。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进行


                指标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区市科技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按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成


                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达到验收


                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三方面的专家召开项目验


                收会议,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依

                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重点围绕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落


                实与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绩效情况将作为确定该区市以后项目申报


                名额分配和该承担单位申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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