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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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研究确定后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五)项目立后,市及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共
同签订《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任务书》,作为
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对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有如下扶持措施:
(一)设立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专项资
金,作为项目实施的资助经费,资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 50 万元以
内,资助形式采取无偿资助、奖励后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活动,取得了重要科技成果和
显著经济效益的,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绩效突出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相关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组
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十一条各区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项目实施的动态
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
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就项目实施情
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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