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584

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需进行


                任务指标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于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前至


                少三个月提出书面指标调整申请,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

                关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并按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


                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达到验收

                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议,


                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依据项

                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重点围绕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产


                出情况、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对专项审计未通过且整改后仍未通过的项目、非不可

                抗拒原因验收不通过或撤消的项目、擅自改变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


                的项目,收回全部财政扶持经费,取消该承担单位三年专项计划申

                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威海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威科字〔2013〕


                2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的项目,按原任务书要


                求进行验收。






                                                            582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