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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
的决定
国发〔2013〕49 号
2013-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
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
务院第 13 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
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
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
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
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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