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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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



                                                       2016-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

                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


                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

                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


                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


                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


                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


                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


                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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