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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
2016-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
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
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
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
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
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
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
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
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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