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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
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
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
条第(二)款第 4 至 6 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
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
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
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
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 号)自本通
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
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 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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