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9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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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2015-1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

                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


                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


                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


                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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