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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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
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
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
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
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
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
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
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
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
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 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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