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107
东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
法维护企业股东和员工的权益。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单位及同级
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
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
门、机构、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
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
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
定近 3 年(以下简称近 3 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
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 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
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 10%以上。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
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 3 年科技服务
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 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
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
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