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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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


                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 3 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


                式。


                      第七条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

                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


                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

                主要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

                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


                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三章 股权激励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九条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


                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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