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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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且原
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 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2/3。激励
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第二十八条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激励
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
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 3 年平均增长水平。
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
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
缓或停止分红激励。
第二十九条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
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
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
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
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
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 5 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
励。
第三十二条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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