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5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115

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

                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


                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


                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三十八条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


                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一)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





                                                            1113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