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5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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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
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
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
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三十八条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
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一)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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