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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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


                开相关规定。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


                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


                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

                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 3 至 5 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


                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


                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


                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

                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

                务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


                分红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

                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 3 年年初净


                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


                的 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


                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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