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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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

                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

                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


                置托底回购条款。


                      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

                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


                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 年内


                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


                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


                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


                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第四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

                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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