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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
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
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
置托底回购条款。
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
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
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 年内
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
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
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
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第四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
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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