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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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
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
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
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
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
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的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
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
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建立
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获得股
权和分红激励,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企业和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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