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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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 1:1 的


                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

                算,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


                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 的股权。

                      第十五条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


                      第十六条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


                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


                况、企业未来至少 5 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

                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


                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

                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 3 年平均业绩水平


                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


                算。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


                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


                得少于 1 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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