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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
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5%;中
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10%;小、微型企业的
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
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第十一条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
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
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
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
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 3 年年初净资产
总额的 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
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 3 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
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
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十三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
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 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
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 3 年以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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