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128

基金决策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子基金进行决


                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规范引导基金投资运作,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一)发挥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撬动作用。引导基


                金主要以参股形式支持设立子基金,同时坚持参股不控股,不独资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允许省、市、县各级政府共同出资扶持子

                基金,但共同出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


                的 40%,其中省级引导基金一般不应超过 25%。对主要投资初创期


                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方面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

                较大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等可适当放


                宽。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引导基金及政府相关部门不

                参与其日常管理和项目决策。完善子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机制,


                实行固定收费加业绩奖励政策,积极吸引海内外高水平投资管理机


                构、精英金融从业人员,以及相应的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券

                商等中介机构入驻山东。


                      (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政府引导基金在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上,要积极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齐鲁股权交易中


                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支持培育壮大


                我省上市后备资源,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进规模企业规范改

                制,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三)强化引导基金风险防控。各级应当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细化申请引导基金支

                持的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条件,以及引导基金对单一子



                                                            1126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