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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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


                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

                伏发电应用。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


                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

                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


                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


                目建设的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

                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


                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

                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


                的信贷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

                业做优做强,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


                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按照风险

                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


                支持优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


                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

                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项目


                和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

                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


                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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