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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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
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科技部商财政部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
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科技部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
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
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科技部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
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
结论。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科技部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
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
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科技部签订协议,
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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