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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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
手续。
(八) 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
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
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 验收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
向社会公示。
(十) 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科技部按照事先备案的
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
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
位。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
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
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
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 3
家。
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
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
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
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
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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