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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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
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
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
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
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
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
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
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
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
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指南。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
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
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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