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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
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5〕154 号
2015-06-17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
技局,有关单位:
2014 年 3 月和 12 月,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
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以下
简称 11 号文)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以下简称 64 号文),对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做出全面部署。64 号
文明确,经过三年过渡期,2017 年将全面按照新的科技计划体系
和管理机制运行。为全面贯彻 11 号文和 64 号文精神,加强改革前
后有关资金管理政策的衔接,加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资
金管理机制,现就过渡期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
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 号文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改革要求,
包括改进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下放预算
调整审批权限等。这些改革措施已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落实,现行科
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按照 11 号文执行。
二、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正在按照改革要求制定或修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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