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5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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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
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
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
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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