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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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威海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长


                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发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申

                报主体为企业的,申报企业近三年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


                不得低于 3%。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要具备较好的研发与转化


                基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实质性支持条件。

                      (二)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协同创新机制,


                能够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


                展示和推广条件。

                      (四)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或龙头企业联合行业


                内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申报。



                      第三章申报与实施



                      第十一条申报的项目要具有示范效应,能够在全市(区)推广,

                并可辐射惠及其他市(区)。优先支持已列入当地政府工作报告且


                具备实施条件的惠民项目。申报项目要有科技成果使用权,且不存

                在成果所属权纠纷。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

                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应具有成熟性、先进


                性和适用性;技术拥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保障条件

                切实可行、技术指标具有可考核性。除市财政资金外的其他来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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