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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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到期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总结报


                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报经市(区)科技局、

                财政局核准后,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


                财政局于十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遴选成立由技术、管理与财务专家和用户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

                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


                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

                理并通过财务验收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未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实施期限半年以上仍未


                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未通过财务验收。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将验收意见通知市


                (区)科技局、财政局及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在接到通知的


                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可再次提出

                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覆盖


                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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