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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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
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
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
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
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
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
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
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
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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