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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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


                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

                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


                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

                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


                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


                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

                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


                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


                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


                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

                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


                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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