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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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
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
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
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
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
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
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
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
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
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
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
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
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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