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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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
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
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
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
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
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
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
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
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
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
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
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
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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