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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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

                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


                化。

                      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


                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

                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


                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


                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

                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


                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

                果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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