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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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
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
化。
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
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
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
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
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
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
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
果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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