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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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


                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


                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


                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

                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


                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

                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


                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

                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


                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


                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


                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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