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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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
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
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
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
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
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
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
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
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
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
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
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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