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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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
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
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
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
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
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的。
第十三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
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
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
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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