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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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


                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

                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


                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


                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


                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的。


                      第十三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

                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

                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


                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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