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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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技术交易政策保障机制



                      11.落实国家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有关合同经所在地省


                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后,免

                征增值税。


                      落实企业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政策。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


                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

                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或合作


                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


                优惠政策。

                      由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类的


                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对其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


                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2.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以技术交易为抓手参与创新。落实《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

                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4]11 号)中有关高新区科


                技型小微企业技术成果转移扶持的相关政策,并将实施范围扩展至


                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对通过技术市场获得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省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对通过消化吸收再


                创新形成的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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